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社区矫正工作坚持惩罚犯罪与教育矫正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维护社会稳定与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