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