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三章 矫正执行第三十条已修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限届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解除社区矫正手续。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社区服刑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