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按照社区服刑人员数量核定社区矫正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财政对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给予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社区矫正经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