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鼓励企业吸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按照实际招用的人数,对单位缴费部分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社区服刑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