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适用本条例。前款所称社区服刑人员,是指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法律规定实行社区矫正的其他罪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