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三章 矫正执行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司法所应当定期对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调整矫正方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