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三章 矫正执行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督管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逃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组织追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