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三章 矫正执行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社区服刑人员符合减刑条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提请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