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指导司法所通过实地查访、通讯核查、电子定位等措施,监管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情况。

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电子定位监管措施的,应当告知其监管的内容、要求以及违反监管规定的后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