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三章 矫正执行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指导司法所通过实地查访、通讯核查、电子定位等措施,监管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情况。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电子定位监管措施的,应当告知其监管的内容、要求以及违反监管规定的后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