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三章 矫正执行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根据其年龄、心理特点、身心发育需要和家庭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分开进行,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矫正档案应当保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