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三章 矫正执行第十八条已修改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应当定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法律常识、公民道德等内容的集体教育活动,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等具体情况,进行个别教育。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