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应当定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法律常识、公民道德等内容的集体教育活动,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等具体情况,进行个别教育。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