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三章 矫正执行第十九条已修改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劳动能力、健康状况等情况,定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