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三章 矫正执行第十七条已修改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指导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实施分级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