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三章 矫正执行第十六条已修改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社区服刑人员需要遵守的禁止令内容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协助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