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二章 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第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