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二章 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第十条已修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组织下,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由下列人员担任:(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开招聘的社会工作者;(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接受委托的社会组织派出的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