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组织下,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开招聘的社会工作者;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接受委托的社会组织派出的人员。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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