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Chapter 2 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Article 10Amended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组织下,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由下列人员担任:(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开招聘的社会工作者;(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接受委托的社会组织派出的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需要。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