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已修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4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