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已修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维修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有计划地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制和机动车维修管理业务知识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法。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公正执法、热情服务,公开办事制度,公示执法主体、依据、程序、结果等,简化办事手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4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