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承担机动车维修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检测范围,使用合格的检测设备,依据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