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九条有效以汉语文出版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