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条有效下列情形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采访等;(二)电影、电视剧用语(艺术形式和剧情特殊需要除外);(三)运动会、博览会、演唱会、庆典活动等的解说;(四)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的讲解;(五)商业、邮政、电信、文化、公路、铁路、民航、水运、旅游、餐饮、娱乐、网络、银行、保险、证券、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