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八条有效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会议、宣传及其他公共活动中,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刊(报)、讲义、试卷、板报、板书等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学生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纳入培养目标,把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列为学生日常行为准则。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