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七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公务或者公共活动中,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面向公众讲话等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