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六条有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