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每年九月第三周为本省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宣传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