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