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为语言文字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