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特定岗位的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教师、播音员、主持人、演员等,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所在单位应当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