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