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培训和测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