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下列情形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采访等;

(二)电影、电视剧用语(艺术形式和剧情特殊需要除外);

(三)运动会、博览会、演唱会、庆典活动等的解说;

(四)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的讲解;

(五)商业、邮政、电信、文化、公路、铁路、民航、水运、旅游、餐饮、娱乐、网络、银行、保险、证券、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