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科普是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科普事业,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扶持贫困地区的科普工作,鼓励科普资源共享,促进科普工作交流和合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