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弘扬崇尚科学、鼓励创新的社会风尚,反对和抵制伪科学,遏制愚昧、迷信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