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