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科普工作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