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以科普为名从事伪科学、迷信活动,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