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科普基金,用于资助科普事业。

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科普场馆、设施。对捐赠财产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科普场馆、设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