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五章 社会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公园、商场、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影剧院、风景名胜区等各类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特点,面向公众开展经常性的科普宣传。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