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五章 社会责任第三十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举办科普讲座,设立科普活动室、宣传栏,提供科普读物,开展科普活动。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结合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向农民提供科学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指导等服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