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组织开展以提高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为重点的科普活动,普及与生产经营、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有关的科学技术知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自办行业博物馆、科技馆,建立科普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