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五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联系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