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五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科技馆、科普基地等科普场所和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宫、青少年宫(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文化场所应当发挥科普教育功能,通过展览、培训、影视播放、报告、讲座等形式,开展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