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五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综合类和自然科学类报纸、期刊应当开办科普宣传栏目;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栏目或者播放科普节目,免费播放科普公益广告;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机构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图书、音像出版、发行机构应当扶持科普图书、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