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申报科学技术奖的单位或者科技人员在提交创新成果时,应当提供介绍该成果或者与该成果相关的科普文章,并在获奖后,对该成果进行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