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第十八条有效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在科普活动中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可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科学技术奖。科普工作者的科普著作、发表的论文、直接参与或者指导的县级以上科普竞赛取得的成绩、获得的科普奖励等科普工作业绩,作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和业绩考核的依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