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第十七条有效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坚持科学精神,遵守职业道德;(二)学习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三)依法开展科普活动,传播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四)抵制和揭露伪科学、反科学行为和迷信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