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普组织,自主开展科普活动;

(二)从事科普研究、创作,依法出版科普书刊,参加学术交流;

(三)申请科普项目及其经费,获得科普创作资金和出版资金的资助;

(四)依法获得与科普有关的资助、捐赠和优惠待遇;

(五)依法兴办与科普有关的经济实体,获取报酬;

(六)提出加强和改进科普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