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第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自主开展科普活动。本条例所称科普组织,是指以科普工作为主要职责的各级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各类群众性组织和有关单位。本条例所称科普工作者,是指从事科普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